海洋委員會與農業部會銜於114年7月1日公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生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表示,該辦法建立明確的申請、審查及管理機制,鼓勵學術機構、民間團體、公司企業及自然人共同參與海洋生物復育行動,期以邁向全民參與、科學導向及制度化管理方式,以達到健全我國海洋生態系統,提升生物多樣性與棲地復原力,並擴大海洋生物復育制度之管理範圍等目標。
海保署說明,為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自7月1日起實施:
一.復育計畫申請制度化: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包括人工復育設施之投放、海洋動物的培育與野放、海洋植物的栽植或其他必要復育行動,機關(構)、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均應擬具復育計畫,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同意。復育對象須為曾分布於復育地點的本地物種,以確保物種原生適應性,避免對當地生態造成衝擊。
二.海洋動物培育與野放規範: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係指於海域中從事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目標生物的復育行為。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亦須遵守其他相關法規。若復育對象為漁船(筏)所捕獲,或屬於《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附表一所列海域野放物種者,則應依該項規定辦理。
三.專業訓練與認證機制:參與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執行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辦理的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相關訓練證明,確保具備復育作業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
四.復育成果回報機制:復育措施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復育成果報告,內容須詳實記載執行情形與成效,並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審核,以提升制度透明度並強化監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