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4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檢舉經查證屬實且處以罰鍰之金額達一定數額時,主管機關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並對其身分資料予以保密。
有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海洋委員會已訂定「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並於113年2月1日發布施行。
- 一、檢舉作業流程
- (一)如發現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或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環保局、海管處、海洋局)檢舉。
- 1. 海保署受理郵寄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 海洋保育署海洋環境管理組
2. 海保署受理電子郵件信箱: MPCAreport@oc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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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檢附檢舉資料如下。如不符規定,能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 1. 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2. 案件發生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3. 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 二、檢舉人獎勵額度
- (一)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以實收罰鍰金額10%為上限核發獎金。檢舉人屬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受僱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得以實收罰鍰金額之30%為上限核發獎金。
- (二)聯合檢舉案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同一案件由2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檢舉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或收受檢舉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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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二)依海洋污染防治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檢舉。
- (三)檢舉案件為受理檢舉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 (四)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