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海洋保護區有關之規範,目前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法規,各權責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且各有其不同保護標的、管理目的及保育方式,例如野生動物保護區係為保育物種及多樣性,國家公園則兼顧保育、研究、育樂等目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保育水產資源,自然保留區則為保留自然區域特殊地形資源之原來狀態,國家風景區主要為發展觀光及永續經營特有自然人文景觀資源而予以劃設,而重要濕地則是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等目的而公告。
過去海洋保護區主管機關農業部漁業署,曾於2010年參考IUCN將MPA定義為:「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之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自然景觀、重要文化遺產及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須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並認定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發展觀光條例》及《濕地保育法》等法規劃設,海洋保育署考量國際趨勢並經協商,112年底將重要濕地納入統計,截至114年2月,計有71處,面積約5407.42平方公里(扣除重疊面積約3.88平方公里),占臺灣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面積+金馬太平島禁限制水域64,473平方公里(內政部提供)面積之8.39%。
若以臺北市行政轄區面積272平方公里為單位進行換算,臺灣海洋保護區約19.86個臺北市大小,主要以國家公園面積比例81.36%最大,其次依序為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含重要棲息環境)14.25%、重要濕地2.5%、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0.95%、國家風景區0.86%、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0.02%。共包含:
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之1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5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本署主管)。
二、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4個國家公園海域保護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主管)。
三、依《漁業法》劃設之31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農業部漁業署主管)。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3個自然保留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主管),以及3個自然紀念物(本署主管)。
五、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都市計畫法》於國家風景區內劃設之2個海域資源保護區(交通部觀光署主管)。
六、依《濕地保育法》劃設之22個跨海域範圍的重要濕地(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主管)。
2022年底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第15次締約國大會(COP15),制定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GBF),作為2030年前各國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的依據。框架訂有4個願景、23個具體目標,其中具體目標3,各國認同應在2030年前透過劃設保護區或指定其他有效保育區域(OECM)等有效方式保育至少30%土地、內陸水域、海岸及海洋之共同願景,並注重保護區內的原住民、當地社區民眾權益以及傳統利用之倡議(即30X30目標)。
2024年全球海洋保護區比例8.19%,面積為2,967萬3,535平方公里,包含約7.32%的國家管轄範圍內的區域(國家水域)及0.87%的國際水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ABNJ)。占全球海洋面積39%的國家水域範圍內,劃設保護區面積計2,650萬8,358,占該項水域面積的18.76%;占全球海洋面積61% 的國際水域(ABNJ)內,則僅有 1.44 % 被指定為保護區(https://protectedplanet.net/marine)。海洋保育署將持續努力,向最新的保育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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