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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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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保育法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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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洋保育法自114年7月1日全面施行
    2.  
    3. 一、背景說明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擁有發展海洋得天獨厚的天然環境。為打造我國成為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政府於107年4月成立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政策的統合機關,並於108年11月公布《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事務政策方向,明定每年的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109年6月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建構區域戰略思維,保衛海域主權權益」、「落實海域執法作為,促進區域安全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健康,優化海洋環境品質」、「確立產業發展目標,促進藍色產業升級」、「型塑全民親海風氣,培養海洋國家思維」與「孕育科學發展動能,厚植學術研究能量」六大目標,作為海洋施政藍圖。

           為促進海洋生態保育及環境永續利用,海洋委員會於108年12月3日預告《海洋保育法》草案,歷經民間團體多年的推動與促成,並經過數十場以上的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行政院於113年2月15日第3892次院會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公聽會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6場與漁民、原住民的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後,經4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逐條審議,立法院終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歷經多年溝通協商,在朝野黨團與全國各界人士高度共識以及國人的支持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291號令制定公布,共計 5 章 31 條與 8 項附帶決議。期讓臺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以營造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同時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使人與海洋和諧共存。

        《海洋保育法》是我國第一個以海洋生態保育為核心的綜合性法規,也是海洋法制推動中,難度最高、牽涉範圍對象最廣、權利義務關係也最複雜的一部法律。為與利害關係人妥為進行社會溝通,同時兼顧各界對海洋保育法之期盼,原則分二階段施行。第一階段經行政院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海洋保育法》第 1 條至第 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多屬原則性規範之條文、海洋保育法之總綱或對民眾權益影響甚微,以及屬政府給付行政作為,包含教育推廣、人才培育、推動國際交流等。

           第二階段施行之條文涉及利害關係人眾多,爰廣泛蒐集外部意見並充分溝通協調,感謝各級政府、各黨團、原住民、漁民、漁會、在地及保育團體、企業及國人等海洋保育重要夥伴持續支持推動法制完備,16項配套子法均完整預告60日,並邀集有關機關、團體等研商,並妥為評估及完成法制程序。爰第二階段業經行政院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海洋保育法》第6條至第17條、第20條至第31條。配合《海洋保育法》全面施行,海洋委員會將以「強化統合」、「資源挹注」以及「公私協力」等三箭齊發,結合跨域、跨界力量為海發聲,全面守護藍色國土,象徵臺灣邁入海洋保育的新紀元。
    1. 二、法規施行進程
          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291號令制定公布《海洋保育法》(以下稱本法),共計 5 章 31 條與 8 項附帶決議。依《海洋保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原則分二階段施行。
           第一階段施行:本法第 1 條至第 5 條、第 18 條、第 19 條,業經行政院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一階段施行公告
           第二階段施行:本法第6條至第17條、第20條至第31條,業經行政院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階段施行公告
    1. 三、立法重點
    •     《海洋保育法》立法重點如下:(總統制定公布法令全文條文及總說明附帶決議本法條文懶人包立法重點圖卡相關法規資訊圖卡
      • (一)三大目標(立法目的)(§1)
        • 1.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 2.  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
        • 3.  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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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六大權限(賦予主管機關)
        • 1.  認定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
        • 2.  有效管理海洋保護區:可會同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7)
        • 3.  劃定海洋庇護區: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8)
        • 4.  公告禁限制行為: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14)
        • 5.  調查及實施保育復育措施: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法人、團體得派員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15)
        • 6.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可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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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四大保障(提供用海單位)
        • 1.  審議會參與決策:針對海洋庇護區劃定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漁民、原住民、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8)
        • 2.  海洋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之利用行為,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為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為之。(§10~13)
        • 3.  信賴保護原則: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29)
        • 4.  弱勢族群豁免:誤入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為最近二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禁止行為者,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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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二大途徑(提供公民參與監督)
        • 1.  吹哨者條款:獎勵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17)
        • 2.  公民訴訟條款: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28)
    1. 四、行動方案-三箭齊發 全面守護韌性藍海(三箭齊發護大海懶人包
            海洋生態環境面臨多重、複雜及艱難的挑戰,期盼透過「強化統合」、「資源挹注」以及「公私協力」三箭齊發的綜效,帶動跨部會、跨領域的資源投入海洋保育,守護湛藍的國土。

            (一)強化統合
          海洋委員會將於海洋保育法全面施行後一年內,發揮統合效能,邀集護海機關共同擬訂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提升海洋保護區之管理績效與品質;同時推動用海單位、國營事業優先引領投入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的認定。
    •         (二)資源挹注
           為因應海洋保育法施行後各種重大工作的開展,行政院已核定「114-119年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投入總經費24億元,由海洋委員會與農業部共同推動6大策略、16 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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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私協力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在地守護的力量,至 114 年已逾 100 個團體參與,而現行 71 個海洋保護區,已有 44 個保護區成立巡守隊或巡守機制,未來希望所有海洋保護區都能有人全面守護。此外,海洋委員會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在 114 年 3 月 31日將「海洋保育.攜手永續ESG專案」的四大方針、十五項「海洋保育行動方案」納入「第 12 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參考範例」,期盼持續藉由跨部會、跨領域,結合政府、國公營事業、企業及民間團體力量,擴大在地守護及海洋保育ESG媒合量能,通力合作提升臺灣整體海洋保護區域的質與量,以及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
    1. 五、結論
            海洋孕育生命,地球超過50%的氧氣來自海洋,而臺灣擁有超過 1.5 萬種海洋生物,展現豐富的生物多樣性,並提供糧食、調節氣候等關鍵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面對氣候變遷、棲地破壞、生物多樣性下降等嚴峻威脅,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與資源永續,不僅攸關生態平衡,更關乎我國長遠發展與國際責任。制定《海洋保育法》將進一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亦是臺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隨著海洋保育法於114年7月1全面施行,作為「海洋最有聲的力量」,讓海洋保護區全面充實在地守護,也透過政府持續資源挹注、擴大ESG媒合,以及推動用海單位、國營事業優先引領投入海洋OECMs,並以科學為基礎,維持生物多樣性,劃定海洋庇護區,鼓勵全民共同打造迎向韌性、以自然為本及公平包容的海洋,確保世世代代都能擁有豐饒而永續的藍色海洋,實現自然與人類和諧共生的願景。

    海洋保育法子法推動歷程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瀏覽人次: 1976人
    • 更新日期: 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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