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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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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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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緣由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檢測海域水質,藉以彙集建置海洋水質長期背景資料,檢視海域環境水質變化趨勢,供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育、學術研究之用。

    而現行臺灣海域水質監測乃自91年度開始執行,101年起新增東引海域,共監測20個沿海區域,總計105個測點,其監測頻率為每季1次。

    海洋保育署目前除辦理全國海域105點水質監測外,並強化監測增加20個測點、11處臨海掩埋場、16處海灘及離岸風電示範區規劃監測水質,以期建立全方面海域水質背景資料。

    法令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監測資料。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 二、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 三、港灣、潟湖。
    • 四、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第 3 條

    海域環境監測項目應依污染源類別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辦理:

    • 一、應監測項目:
      • (一)海域水文:水溫。
      • (二)海域水質:鹽度、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溶氧量 (DO)  。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二、選擇監測項目:
      • (一)海域水文:流速、流向、波高、波向、波浪週期。
      • (二)海域水質:懸浮固體(SS)、水中光強度、葉綠素a、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營養鹽(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磷酸鹽、矽酸鹽、總磷)、生化需氧量、礦物性油脂、氰化物、酚類、揮發性有機物、農藥。
      • (三)海域生物:浮游生物 (動物性浮游生物與植物性浮游生物) 、底棲生物。
    第 4 條
    1. 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應視港區特性,辦理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作業。
    2. 港區水質檢測項目同前條規定;底泥檢測項目如下: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第 5 條

    1. 海域環境及港區水質監(檢)測頻率為每季一次,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發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緊急應變計畫辦理監(檢)測。
    2. 港區水質連續三年檢測結果皆符合甲類海域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者,得調整其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至少每五年一次。
    第 6 條
    1. 海域環境水質、生物與港區水質、底泥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第 1 條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 三、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第 4 條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第 5 條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 6 條
    1.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2.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第 7 條
    1.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2.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發布單位:海洋環境管理組
    • 瀏覽人次: 10386人
    • 更新日期: 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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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