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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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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岸風場涉及環境與生態保育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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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離岸風場涉及環境與生態保育相關法規
    一、環境影響評估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能源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查詢: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二、風場禁止或限制開發區域
    依據「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106年3月定稿本),離岸風電開發應位置應排除之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及對應法規如下:
    (一)「國家重要濕地」:《濕地保育法》
    (二)「定置漁業權區」、「水產動物繁殖保育區」、「保護礁區」、「人工漁礁禁漁區」:《漁業法》
    (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野生動物保育法》
    (四)「國家公園」:《國家公園法》
    (五)「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區」: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七)「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八)「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管理法》
    (九)「臺灣重要野鳥棲地」:重要野鳥棲息地十年健檢計畫

    三、污染預防及處理責任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海洋委員會已於109年6月23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公私場所。
     
    發布單位:海洋生物保育組
    • 瀏覽人次: 3126人
    • 更新日期: 1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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