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場涉及環境與生態保育相關法規
一、環境影響評估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能源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如下:
《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查詢: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二、風場禁止或限制開發區域
依據「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106年3月定稿本),離岸風電開發應位置應排除之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及對應法規如下:
(一)「國家重要濕地」:《濕地保育法》
(二)「定置漁業權區」、「水產動物繁殖保育區」、「保護礁區」、「人工漁礁禁漁區」:《漁業法》
(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野生動物保育法》
(四)「國家公園」:《國家公園法》
(五)「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區」: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七)「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八)「一、二級海岸保護區」:《海岸管理法》
(九)「臺灣重要野鳥棲地」:重要野鳥棲息地十年健檢計畫
三、污染預防及處理責任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海洋委員會已於112 年 09 月 21日依上開規定公告離岸風力發電業者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者,即屬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
四、海洋生物保育措施
第 14 條 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洋遊憩或休閒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船舶海上航行、活動或作業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其他與保育海洋生物有關之人為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