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依據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共計9處,其中包括海域範圍的國家公園總計4處,包括有墾丁國家公園、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台江國家公園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
在墾丁國家公園部分,其保護標的除海域珊瑚礁生態系外,亦包括隆起的高位珊瑚礁地形、熱帶的陸域動植物生態、過境候鳥棲息地與人類活動的文化遺跡;在台江國家公園的部分,除了保護黑面琵鷺之重要棲地外,主要以人文歷史活動與海域環境的關係為經營管理重點,呈現先民橫渡黑水溝來臺墾拓的文化與濕地環境中的漁鹽產業發展;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的部分,同屬於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管轄,定位為海洋型國家公園,其主要特色皆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主軸,尤其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的部分,除珊瑚礁生態系外,亦有廣大的海草床生態系與特殊的環礁潟湖地形;而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在健康的珊瑚礁生態系之外,亦有特殊的玄武岩地景與澎湖地區特有的梯田式菜宅景觀。
成立時間 | 民國71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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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及文號 |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所屬法規 | 國家公園法 |
地理位置(範圍) | 海域範圍包括南灣海域及龜山經貓鼻頭、鵝鑾鼻北至南仁灣間,距海岸一公里內海域 |
面積(公頃) | 陸域:18,083.50 海域:15,205.15 |
保護標的 | 文化資產、自然地形景觀、陸域及海域生態系 |
管制事項 |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適當分區,以為訂定保護計畫及利用計畫之基礎。墾丁國家公園中計有5個分區: 1. 生態保護區: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僅供學術研究,不對外開放。(陸域4區 ,海域4區) 2. 特別景觀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 為之地區。(陸域20區,海域2區) 3. 史蹟保存區:為保存重要之史前遺址、史後古蹟而劃定之地區。(鵝鑾鼻燈塔、南仁山石板屋) 4. 遊憩區: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陸域24區,海域7區,分海底公園、育樂區及釣魚區) 5. 一般管制區: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
成立時間 | 民國96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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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及文號 | 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10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30094128號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所屬法規 | 國家公園法 |
地理位置(範圍) | 以東沙環礁(含東沙島179公頃的陸地部份)8萬公頃的環礁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至領海12(22.3公里)領海外界線 |
面積(公頃) | 陸域: 168.97 海域:353,498.98 |
保護標的 | 東沙環礁海洋生態系 |
管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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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民國9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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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及文號 | 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政部10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30094128號 |
主管機關 | 台南市政府 |
所屬法規 | 國家公園法 |
地理位置(範圍) | 沿國家公園海域等深線20公尺,東吉嶼(不含)至鹿耳門段海域,寬5公里、長54公里 |
面積(公頃) | 陸域:4,905 海域:34,405 |
保護標的 | 潟湖、溼地生態系、黑面琵鷺棲地 |
管制事項 | 分區多功能使用。 1. 史蹟保存區3處(北竹筏港溪區、南竹筏港溪區、四草砲台區) 2. 特別景觀區6處(七股潟湖外圍青山港、網仔寮沙洲、七股潟湖外圍頂頭額汕 沙洲區、七股重要野鳥棲地區、城西溼地景觀區、北汕尾溼地景觀區、鷸鴴 科溼地景觀區) 3. 一般管制區7處(七股潟湖區、七股魚塭區、城西保安林區、城西魚塭區 、鹿 耳門溪沿岸區、鹽田生態文化村區、四草魚塭區) 4. 遊憩區2處(七股六孔碼頭服務區、七股南灣碼頭服務區) 5. 生態保護區4處(七股海寮紅樹林保護區、黑面琵鷺保護區、鷸鴴科保護區、 北汕尾水鳥保護區) |
成立時間 | 民國103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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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及文號 | 內政部103年5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30805438號公告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
所屬法規 | 國家公園法 |
地理位置(範圍) | 東吉嶼、西吉嶼、東嶼坪嶼、西嶼坪嶼等四島及周邊島礁與海域 |
面積(公頃) | 海域:35,473.33公頃 陸域:370.29公頃 總共35,843.62公頃 |
保護標的 | 澎湖南方四島海洋生態系與人文景觀 |
管制事項 | 1. 海域生態保護區:禁止進入或影響 2. 海域特別景觀區、海域遊憩區、海域一般管制區:多功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