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包含海牛目、鯨目、海象科、海獅科、海豹科、海獺屬所有種。
貳、申請買賣、陳列、展示程序
- (一)保育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
- 依野保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申請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同意買賣之數量,每三個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即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 (二)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及產製品
- 1.活體動物
- 依野保法第24條第6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3-1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初審後函轉本會審核。
- (1)申請買賣者,申請書如附件二。
- (2)申請陳列、展示者,申請書如附件三。
- 2.產製品之買賣、展示
- 依野保法第24條第6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3-2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本會)受理申請。申請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買賣交易之數量,每六個月彙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