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8)日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部分委員質疑海保法草案未經溝通即倉促立法,與事實明顯不符,海委會特此提出澄清。
海委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表示,海委會於108年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預告後,相關環保團體、漁民、產業、原住民、專家學者及國人關注本法的進展及衝擊,提出許多建議,海委會也召開過數十場座談會或公聽會,歷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與溝通,在各界不同意見中尋求社會最大共識,並經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政院會於2月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已為產官學研及民間多數支持的版本。
管碧玲特別強調,海保法草案條文本身屬架構性立法,並未直接影響相關人員權益,須於進入海洋庇護區劃定程序,才能界定利害關係人,故而在海洋庇護區劃定前,需經嚴謹的科學調查、實地訪查、召開相關會議蒐集各界意見等前置作為,包括逐一向原住民、漁會等權益相關代表進行溝通與說明,並踐行會商各機關等行政程序,也會有公民參與之機制。
管碧玲表示,未來海洋庇護區劃定之前,肯定會有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審議會的成員也將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而就審議會之組成,立法說明中亦已確認應於子法訂定時,納入原住民、漁民、在地或其他權益相關者等代表,並將就整體性予以衡平安排,使參與決策過程能容納多元聲音,政府部門絕對不會專斷獨行。
權責機關及發言人:海洋保育署吳龍靜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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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 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