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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保護區外的另種思維-其他有效保育區域
    發布日期:111-04-28
    發布單位:秘書室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人類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國際間提出3030的新倡議,建議於2030年將保護區面積達海域範圍30%的目標。然而,目前海洋保護區只占不到10%的情況下,如何在八年內成長超過三倍?生物多樣性公約2018 年第14次締約方大會提出「其他有效保育區域(後稱OECM,又稱類保護區)」的建議,值得進一步了解還有多少海域具有保育功效,又還有多少是空白區域值得去努力,以建構起完善的海洋保護網絡。
           為協助各機關團體了解OECM的定義以及國際上推動的狀況,海洋保育署特於111年4月27日,邀請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謝蕙蓮博士、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李玲玲教授、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盧道杰副教授以及臺灣海洋大學邵廣昭講座教授等堅強的師資陣容,辦理主題工作坊。從OECM基礎概念、認定標準與流程,以及國內外案例進行分享,除了各保護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外,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人員也踴躍參與,一起思考我們的公共設施,例如電廠入水口、離岸風場範圍、民間或私人所管理的保護區、禁止捕撈的遊憩水域、原住民傳統海域、工業港、水下考古區等海域是否有納為OECM的可行性。
           講師們解釋所謂的OECM,指的是「除了保護區外的特定地理空間範圍內,透過不同方式進行治理及管理,對當地的生物多樣性及相關的生態系功能及服務具有正向及長期永續影響,並具有文化層面、精神層面、社會經濟層面及其他與在地相關的價值。」簡單來說,就是「具有保育功能的非保護區」,這種保護區以外的保護力,對於海洋環境或是周邊社區帶來的正面效益並不亞於海洋保護區,因此在劃設保護區外,提供了另一個海洋保育的思考方向。過往保護區劃設時,常須迴避私人土地,現在透過OECM的概念,只要是關鍵的生物多樣性區域(Key Biodiversity Areas, KBA),即使是私有地、農業發展地、都市郊區等,也可以透過由下而上良好的治理、合理的使用,維持良好的生物多樣性,取得生態、生產與生活的平衡,或也可以透過一定程度的篩選及評估,將具區域範圍的限漁或禁漁區(Area-based fisheries management measures, ABFM)列入OECM的潛在清單,而最重要的部分是,指認OECM應透過科學的方式監測,確認這些區域具有長期且有效的保育功能,不宜為了充數,將短暫的禁漁區、單一物種的保育區等無法確認保育功效的海域也都歸納為OECM。
           海保署表示,臺灣目前有46個海洋保護區,面積5,264平方公里、達領海範圍內8.17%,距離30%目標仍有一段距離。工作坊算是一個起頭,期望透過專家學者的分享,讓參與的夥伴更了解OECM的內涵、OECM及保護區如何互補構成海洋保護網絡以及陸域OECM推動的狀況,進而思考未來可以如何推動。海保署後續也會就工作坊收集到的建議與各界的期許,包含結合環境教育場所認證的概念訂定鼓勵機制,提供輔導企業進行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或是海域認養的推動,甚至號召企業一起推動OECM理念,朝30X30的目標努力。

    權責機關及發言人:海洋保育署吳龍靜副署長
    聯絡電話:07-3382057或0919-613467
    發稿日期:1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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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工作坊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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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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