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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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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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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制定目的為對海洋重大污染之預防與應變予以規範,以達海洋環境保護之目標。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承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海洋污染防治業務,為符合權管,海洋委員會修正「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之權責為海洋委員會,並於109年6月29日經行政院核定。

      因應中油公司大林煉油廠110年6月22日於高雄外海浮筒輸油作業外洩原油,造成高屏海域及岸際污染,110年7月28日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44次會議,蘇院長針對旨案裁示,略以:「為強化海洋污染防治,海委會應統合海巡署及各部會資源發揮功能,相互合作,中央及地方合力盤點海上輸油之污染防治配套措施,及海洋污染防治相關的設施、機具等,以周延完備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機制及量能。」

      110年10月27日吳澤成政委視察本會海洋污染災害防救業務,指示事項「應強化各部會分工,權責分工部分應依災害防救法的概念及原則,分為減災、整備、緊急應變及復原,應按此程序進行準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從減災、整備、應變到復原等各階段的權責分工應清楚明確,爰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編修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

       111年3月9日行政院召開審查行政院審查「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111年修正草案」會議,由吳政務委員澤成、張政務委員景森共同主持,除依與會各部會意見修正計畫內容外,依行政院意見,配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方向,計畫名稱調整為「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並因應本次修正明列海洋污染樣態,於前言部分加強說明本計畫將油污染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納入規範、增列減災整備及復原作為之用意。並依災害防救法精神,納入每二年檢討計畫內容1次為原則之規定。

      「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已納入災害防救法之減災、整備、緊急應變及復原精神,並經行政院以111年5月17日院臺交字第1110174405號函同意核定。

    「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本文及相關附件如附件檔。

    發布單位:海洋環境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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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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