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檢測海域水質,藉以彙集建置海洋水質長期背景資料,檢視海域環境水質變化趨勢,供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育、學術研究之用。
而現行臺灣海域水質監測乃自91年度開始執行,101年起新增東引海域,共監測20個沿海區域,總計105個測點,其監測頻率為每季1次。
海洋保育署目前除辦理全國海域105點水質監測外,並強化監測增加20個測點、11處臨海掩埋場、16處海灘及離岸風電示範區規劃監測水質,以期建立全方面海域水質背景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監測資料。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本辦法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海域環境監測項目應依污染源類別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檢測項目:
(一)重金屬。
(二)有機化合物(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塑化劑)。
二、選擇檢測項目
(一)農藥。
(二)戴奧辛。
(三)多氯聯苯。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第 5 條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