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檢測海域水質,藉以彙集建置海洋水質長期背景資料,檢視海域環境水質變化趨勢,供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保育、學術研究之用。
而現行臺灣海域水質監測乃自91年度開始執行,101年起新增東引海域,共監測20個沿海區域,總計105個測點,其監測頻率為每季1次。
海洋保育署目前除辦理全國海域105點水質監測外,於我國6處臨海掩埋場及6處海灘規劃監測水質,以期建立全方面海域水質背景資料。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9條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監測資料。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本辦法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海域環境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海域環境監測項目應依污染源類別或海域特性,按下列方式辦理:
海域環境監測頻率以每季一次為原則。但發生海上重大污染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頻率辦理。
第 5 條海域環境水質與海域環境生物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
第 6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適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水質項目 | 標準值 | |
---|---|---|
重金屬 | 鎘 | 五‧○ |
鉛 | 一○‧○ | |
六價鉻 | 五○ | |
砷 | 五○‧○ | |
總汞 | 一‧○ | |
硒 | 一○‧○ | |
銅 | 三○‧○ | |
鋅 | 五○○ | |
錳 | 五○‧○ | |
銀 | 五○ | |
鎳 | 一○○ | |
揮發性有機物 | 四氯化碳 | 五‧○ |
1,2-二氯乙烷 | 一○‧○ | |
二氯甲烷 | 二○‧○ | |
甲苯 | 七○○ | |
1,1,1-三氯乙烷 | 一○○○ | |
三氯乙烯 | 一○‧○ | |
苯 | 一○‧○ | |
農藥 |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 一○○‧○ |
安特靈 | ○‧二○ | |
靈丹 | 四‧○ | |
毒殺芬 | 五‧○ | |
安殺番 | 三‧○ | |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 一‧○ | |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 一‧○ | |
阿特靈、地特靈 | 三‧○ | |
五氯酚及其鹽類 | 五‧○ | |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2、4- 地) | 一○○‧○ |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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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水質項目 | 標準值 |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 七.五–八.五 |
溶氧量 | 五.○以上 |
生化需氧量 | 二以下 |
大腸桿菌群(CFU/100ml) | 一○○○個以下 |
氨氮 | ○‧三○ |
總磷 | ○.○五 |
氰化物 | ○.○一 |
酚類 | ○‧○○五 |
礦物性油脂 | 二‧○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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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水質項目 | 標準值 |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 七.五–八.五 |
溶氧量 | 五.○以上 |
生化需氧量 | 三以下 |
氰化物 | ○.○一 |
酚類 | ○‧○○五 |
礦物性油脂 | 二‧○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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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海域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下表:
水質項目 | 標準值 |
---|---|
氫離子濃度指數(pH) | 七.○–八.五 |
溶氧量 | 二.○以上 |
生化需氧量 | 六以下 |
氰化物 | ○.○二 |
酚類 | ○‧○○五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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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下表:
海域範圍 | 水體分類 |
---|---|
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海域 | 甲 |
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 乙 |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 甲 |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 | 乙 |
澎湖群島海域 | 甲 |
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 |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現行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第 10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