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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野生動物業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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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與產製品買賣申報總表
    發布日期:108-10-08
    發布單位:海洋生物保育組


    一、申請說明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二、申辦程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
    申請買賣者,經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同意買賣之數量,每3個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者,應於預定陳列、展示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參考資料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相關附件
    • 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產製品販賣業者交易申報總表  檔案下載:28次
    • 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陳列、展示申請書  檔案下載:65次
    • 瀏覽人次: 2632人
    • 更新日期: 1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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