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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
中央內容區塊
- 一、依據海洋保育法第8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開業務,應設審議會審議。另按同法第14條規定,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禁止、限制或應遵行事項,準用審議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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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按海保法第8條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審議會置委員21人至2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1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海洋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主管環境、海洋事務、農(漁)業、原住民族、內政、交通、經濟、文化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 (二)具有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生物保育、海洋永續利用、漁民與原住民族事務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之代表。
- (三)上開第(二)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之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四)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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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關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第1屆委員業經各界推薦,並依海洋保育法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規定、程序,由海洋委員會於114年12月10日聘(派),委員總人數共23人(含召集人、副召集人)(男性13人、女性10人),其中有關機關代表11人、專家學者與保育團體代表4人、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代表共8人組成,任期自114年12月10日至116年12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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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洋保育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納入多元決策機制,其任務為:
- (一)依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之任務為海洋庇護區之劃定、變更、廢止之審議。
- (二)依設置辦法第17條規定,海洋委員會辦理海保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業務,準用設置辦法第3條至第16條規定,並得納入審議會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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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第1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委員名冊
-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第1屆第1次會議_會議紀錄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瀏覽人次:
1498人
- 更新日期:
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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