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下稱本法)自114年7月1日公告施行,並於同日訂頒「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下稱認定辦法)。依據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依據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應符合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等相關申請要件,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認定。本署積極推動用海單位、公民營事業投入海洋有效保育區之認定,截至115年5月31日止,我國已有3場域通過「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認定,場域資訊如下:
| 場域名稱 | 管理單位 | 核定公告(日期文號) | 備註 |
|---|---|---|---|
| 1.觀塘液化天然氣廠未開發區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觀塘液化天然氣廠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海保字第1140013355號 (公告內容、圖示) |
|
| 2.和平工業區專用港 |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海保字第1150002877號 (公告內容、圖示) |
|
| 3.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 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海保字第1150004747號 (公告內容、圖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