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學術申請利用研究,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所屬主管機關或主要研究區域之管轄機關提出申請,再轉請海洋委員會許可。 1.利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中名及學名)、數量、方法、地區、時間及目的。 2.執行人員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供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使用之承諾書。 4.其他指定資料。 「利用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申請書(限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使用)」電子檔請至相關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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