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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管理
中央內容區塊
海洋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申請
發布日期:109-06-11
發布單位:海洋生物保育組
- 一、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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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野生動物保育法
- 2、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 3、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 二、申請說明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7條暨施行細則第26、27條規定,辦理輸出入申請手續。
- 三、申辦程序
線上填具申請表經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陳轉海洋委員會複審核定。
- 四、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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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違反輸出入相關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類野生動物活體,處1萬至5萬元罰鍰。
- 2、 保育類、海哺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得沒(收)入之。
- 五、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平台
- 國內每年進口海洋野生動物數量龐大,因應全球貿易便捷化之發展趨勢,及提升海洋野生動物輸出入
- 管理效能,本署建置「海洋野生動物簽審通關作業平台」,將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保育類、
- 海洋哺乳類產製品等輸出入申請案件之審核業務線上化,並自110年1月19日開放線上申辦。
前往申辦
相關附件
- 海洋野生動物輸入申請作業流程及常見申請問題
- 附件1:海洋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含附表)
- 附件2: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 附件3: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表doc
- 附件3: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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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1人
- 更新日期: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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