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 :::

    非法查緝

    中央內容區塊

    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保育野生動物之基本法令,野生動物依據種類不同又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以下為相關法條及違法案例樣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過去違反本法判決:

    1.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買賣多種海豚肉) (買賣綠蠵龜肉)
    2.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油炸海豚肉嗲)
    3.非法買賣保育類玳瑁產製品、飾品、標本 (買賣玳瑁琴弓) (買賣玳瑁飾品) (買賣標本)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過去違反本法判決:
    1.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 (非法獵捕瓶鼻海豚) (非法獵捕曲紋唇魚,俗稱『龍王鯛』)
    2.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觸摸綠蠵龜)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第3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過去違反本法判決:
    1.未經許可進口保育類動物產製品 (未經許可輸入抹香鯨牙)
    2.另常見違反本條第3項規定,未經申請許可即郵寄或自行攜帶進口一般類海洋哺乳類動物產製品–海豹油、海狗丸,經查獲均依本法規定予以沒入處分。
    發布單位:海洋生物保育組
    • 瀏覽人次: 3730人
    • 更新日期: 113-02-16
    設定:
    文字大小設定:
    範例:
    海洋保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