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名稱:印尼籍駁船「PRINCE CAPRICORN VI」
事故原因:船舶擱淺之海難事件
事件說明:印尼籍駁船「PRINCE CAPRICORN VI」擱淺案
處理情形重點說明:
114年3月3日1354時,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通報「PRINCE CAPRICORN VI」前於去年11月於澎湖海域失蹤,該船已擱淺於東沙海域(北緯20度46分、東經116度48分)。船東表示船上儲備80噸柴油。
本案係屬海難事件,由交通部主政。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定,為第一應變層級(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100公噸)。 本署參與交通部航港局應變會議(截至3月14日召開6次會議)。
事發本署即掌握事故地點方圓40公里應變資材。
要求船東儘速至現場,了解船體狀況及安排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與規劃。
提醒注意環礁及拖帶時80噸油品是否有洩漏之虞,船體尚未移除前,應依海污法第33條規定採取適當海洋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船東提供國籍證書、保險證及IOPP等3證,並就保單內容進行確認。
114年3月15日,船東委託之亞洲打撈公司成功拖帶P輪拖淺,拖至印尼。惟遺留部分拖帶物於東沙環礁內。
本署114年5月14日函請船東移除拖帶物。船東委託亞洲打撈公司於114年7月16日移除。經確認打撈報告,本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