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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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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公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辦理115年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獎助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依照公告事項提出申請。
    一般公告
    發布日期:115-02-09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主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公告「115年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獎助計畫」。補助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止,請符合資格者,自參加會議或活動舉行日60日前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海洋保育法第19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參加會議或活動舉行日60日前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參與海洋保育相關國際組織、學術研究機構或其他國家主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1. 個人:年滿18歲以上具有自主行為能力,且具海洋保育相關學識、經驗之中華民國國民。
    2. 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各級學校。
    3.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員工及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親屬均不得參加。
    (四)申請文件
    1. 個人申請以簡易申請表,團體申請以公函檢附下列文件寄送至本署申請。申請日期以本署收文日期為準。
    2. 提案計畫書(應含組團規劃)。擬發表論文者,應附論文資料。
    3. 當次會議註冊資料(含報名國籍或會籍名稱)、會議活動之邀請函或同意參加文件。
    4. 申請補助之經費。
    5. 預期成果。
    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者,須加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7. 切結書。
    8. 證明文件:個人證件及學歷(力)證明或立案證明文件。申請書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案件。
    (五)審查方式:
    1. 本署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1)會議或活動之性質、地位及重要性。
    (2)申請人或團體於會議或活動中擔任或可能擔任之任務。
    (3)爭取該類會議或活動於我國辦理之可行性。
    2. 審查標準

    評分項目 說明 權重(%)
    提案內容之創新性 1.提案具創新思維、並能突破海洋保育現況,以回應當下社會、經濟、環境議題,提出改變。
    2.會議或活動之性質、地位及重要性。
    15%
    計畫結構之完整性 提案計畫精神符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際交流需求,促進我國海洋保育各項措施與其他各國交流,建立合作網絡。 15%
    計畫團隊之執行力 組織分工完整度,內容規劃具完整性,包含執行方式、技術能力、時程規劃、可行性等提案構想、過去執行相關績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30%
    計畫價值及影響力 1.需具體陳述提案計畫的量化效益,包含目標受益者的數量、受益群體的類型以及影響範圍的地理規模,或目標地區的具體改變等。
    2.申請人或團體於會議或活動中擔任或可能擔任之任務。
    20%
    計畫執行之永續性 1.需具體說明提案計畫是否具備擴大影響規模的可行性,未來回饋國內應用或國際交流合作的可能性,創造利於海洋環境面及社會面之價值。
    2.爭取該類會議或活動於我國辦理之可行性。
    20%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個人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10萬元,團體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萬元整,每案計畫本署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95%為上限。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概估暫列新臺幣1000萬元,本署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調整。
    (八)提案計畫如具重大海洋保育意義或與本署業務關聯具指標性,則視實際經費需求核定,不適用每案經費上限及申請期間之限制。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受理申請:
    1. 同一個人、團體及原住民族群之重複申請。
    2. 以同一計畫或類似之計畫之重複申請。
    3. 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十)計畫補助項目、額度及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計畫內容。(115年2月9日修正)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切結書及本獎助計畫相關申請規定、表單。
    相關附件
    •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獎助計畫
    • 115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促進個人、民間團體、原住民各族參與海洋保育國際交流活動獎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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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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