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辦理「115年度海洋保育及漁業巡護示範計畫」徵件,請符合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暨「115年度海洋保育及漁業巡護示範計畫」徵件須知辦理。
詳細徵件須知請參閱附件檔案,歡迎下載利用。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6日。
(二)補助項目:海域生態保育巡護合作行動,詳徵件須知肆、徵件主題。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離島各區漁會及政府立案漁業團體。
(四)審查方式:計畫採先到先審機制,由本署審查小組就提案單位所備之提案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書面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作業,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五)審查基準及評分項目:
1.計畫結構之完整性(權重30%)。
2.計畫執行之永續性(權重20%)。
3.計畫價值及影響力(權重20%)。
4.計畫團隊之執行力(權重15%)。
5.提案內容之創新性(權重15%)。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250萬元,本署補助金額以計畫總經費95%為上限,配合款應為計畫總金額5%以上。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暫列500萬元。
(八)申請計畫應附文件:
1.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申請表
2.工作計畫書
3.證明文件影本:團體立案證明文件。
4.個人資料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等。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具備公職人員本人或關係人身分請續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本補助案相關申請規定、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