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旨在延續「114年海洋環境知識巡迴計畫」的教育推廣價值,讓更多單位及團體得以利用展覽物件進行環境教育活動,促進大眾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關注與行動。
1.公私立學校及教育機構
2.環境保護相關單位與非營利組織
3.企業內部環境教育活動
4.社區發展協會及地方文化團體
5.其他經審核符合環境教育推廣目的之單位
1.申請單位請填妥「巡迴展展具租借申請書(附件一)」、「展具借用契約(附件二)」及提供「活動企劃
書」,並寄至信箱: lala2000@oca.gov.tw。
2.活動企劃書需包含以下內容(說明如附件三):
(1)活動目的與理念說明
(2)活動基本資訊
(3)展具使用方式與展示規劃
(4)場地管理與安全措施
(5)後續成果(含預計參展人數及效益等)
3. 本署將依照申請順序、借用時程,視需要召開會議,確認相關申請問題,以利後續安排申請單位之借
用時間,而實際借出時間依照本署借用排程為主。
1.每次借用展期原則為 3 個月。 (惟視個案可調整借用展期) 。
2. 借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展具,並於期限屆滿時完整歸還。若有損壞或遺失,借用單位應依主辦單位規定
賠償或負擔修復費用。
1.本展具借用係基於海洋環境知識教育推廣之目的,爰得以無償使用。
2. 展具之運送、安裝與撤展等相關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主辦單位將提供必要之展具清單與建
議運送方式,以協助申請單位妥善規劃後續事宜。
1. 展具僅限於核准之用途及活動範圍內使用,不得轉借、轉作他用或擅自改裝;展出場地僅限室內場
地。
2. 申請單位應妥善規劃展具運輸與擺放方式,確保安全與完整性。
3.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疫情等)導致無法如期使用,申請單位應立即通知本署,以利調整借用安
排。
4. 本署保有隨時修正與終止借用之權利。
聯絡單位: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蔡小姐
聯絡電話:07-3382057#262333
電子郵件:lala2000@oca.gov.tw
(請於信件主旨註明:巡迴展展具借用+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