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為辦理「115年海洋保育教育創新推廣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處理原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5年「海洋保育教育創新推廣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公告事項:
-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9月15日。
- (二)補助項目:就海洋保育(潔淨海水、健康棲地、永 資源)、氣候變遷與調適(海洋及海岸、農業與生物多樣性領域)、淨零排放(自然碳匯領域)等範疇,結合博物館、社教館所或大學(專)院校資源,透過教案(具)研發及推廣、實體或數位展示(演)、系統思考遊戲、現場教學、生活實驗或其他創新方式等推廣海洋保育。
(三)補助對象: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國立博物館及社教館所、從事相關海洋保育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國內公、私立大學(專)校院。
- (四)資格條件:同補助對象。
- (五)審查方式:
1.第一階段:申請單位應於114年9月15日前,研擬「申請115年度補助海洋保育教育創新推廣計畫-經費需求表」(格式如附件一),送交本署審查。本署將依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可估列之補助金額。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三)及本補助案相關申請規定與表單,請一併送件辦理。
2.第二階段
(1)申請對象應依本署審查後通知之估列補助金額,於114年10月30日前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非科技計畫研提管理手冊」提送完整工作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由本署辦理工作計畫書審查。
(2)申請對象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書修正並依限提報(視需要辦理),俟工作計畫書獲本署核定後,據以辦理;未依審查意見修正或未依限提報者,本署得逕予取消補助。
-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000萬元。
(八)補助經費之申請、執行、撥付與核銷,應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九)補助經費原則:應於115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計畫結束之日後一個月內,至遲不得逾115年12月15日,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得終止補助,並追繳尚未執行之補助費用。
-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本補助案相關申請規定、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