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社會各界的關注及推動,以及行政院及立法院之努力及支持下,《海洋保育法》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制定公布,總計5章31條,預計推動相關子法約14項,包含12項法規命令及2項實質法規命令,並將分二階段施行。第一階段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預計114年下半年施行,屆時將使我國海洋保育法制更臻完善。相關子法訂定進度可參閱海保署官網之海洋保育法子法推動歷程(https://www.oca.gov.tw/ch/home.jsp?id=617&parentpath=0,297,615)。
二、依《海洋保育法》第六條規定,臺灣海洋保護區類型包含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國家風景特定區海域資源保護區、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及海洋庇護區等。報導所稱的46處為至110年底之統計資訊,目前截至114年2月17日全臺海洋保護區數量已增至71處。
三、另為檢視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成效,海保署曾於110-111年間已完成45處海洋保護區成效評估,並於112年4月21日發布「臺灣海洋保護區總體檢結果出爐」新聞,期望社會各界關注海洋保護區管理的重要性。未來,更將透過《海洋保育法》第七條之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攜手各海洋保護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提升我國海洋保護區的質與量。
權責機關及發言人:海洋保育署施義哲副署長
聯絡電話:07-3382057#262017或0905-167616
發稿日期:114年3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