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說明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二、申辦程序: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
申請買賣者,經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同意買賣之數量,每3個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者,應於預定陳列、展示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參考資料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