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為管理野生動物之根本母法,野生動物依據種類不同又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以下為相關法條及違法案例樣態。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過去違反本法判例:
1.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買賣多種海豚肉) (買賣綠蠵龜肉)
2.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油炸海豚肉嗲)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過去違反本法判例:
1.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
(非法獵捕瓶鼻海豚) (非法獵捕曲紋唇魚,俗稱『龍王鯛』)
2.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
(非法飼養大冠鷲)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第3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過去違反本法判例:未經許可進口保育類動物產製品
(未經許可輸入象牙)(1)(2)
另常見違反本條第三項規定,未經申請許可即郵寄或自行攜帶進口一般類海洋哺乳類動物產製品–海豹油,經查獲均依本法規定予以沒入處分。